企业劳资纠纷实战训练 HR管理必备技能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高级)
参加培训学员,考试合格享受66-110%补贴 ,可抵扣个税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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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福利 】
* 依据政府补贴政策+五加一培训“A”级机构优势,参加培训学员考试合格后
可享受学费66%补贴+800元额外补贴奖励。
什么是劳动关系协调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中,编码为4-07-03-02。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中,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正式纳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课程概况:
在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备受社会关注的情形下,企业与员工的相互依存关系更加突出,劳动关系的协调、和谐与发展尤为重要。《劳动关系协调员》已纳入了国家新的职业序列,并制定了国家职业标准,作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范畴之一。
企业劳动关系协调人员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范畴中的一模块,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处理劳资关系的专业理论和工作技能,为此,上海五加一培训中心努力贯彻为中小企业培训服务精神,全力推出《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的考证培训,课程实行由政府买单,全程补贴培训,做到企业、员工、培训机构三得利,旨在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专业工作技能。
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员成为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了解劳动标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了解工会基本制度,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培训对象:
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劳动协管人员、人民调解员、居委干部、街道法务部门、工会组织等。
享受对象:
上海工作并有社保的在职人员;上海户籍失业人员。
报考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专或以上学历的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相关工作6年以上者;
课程内容及安排:
课程模块名称
| 课程内容
|
劳动关系协调基础
| 劳动关系概述、调整方式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工资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的涵义与特征
企业规章制度的目的、内容、制定与颁布、实施
规章制度与工会的关系处理问题
|
人力资源管理
和
劳动合同管理
| 人力资源规划和劳动关系基础
人力资源招聘、员工培训与开发
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有关规定
|
|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概述、集体协商机制
工会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内涵
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上方面的作用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四个工作阶段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的法律法规应用
|
| 劳动争议概述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员工申诉及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及流程
劳动争议诉讼范围
劳动争议诉讼的处理流程
|
应试复习
| 案例解析与考试指导1
案例解析与考试指导2
人机对话与考试指导
|
|
|
师资配备:
由大型企事业资深的人力资源总监、劳动仲裁法律专家、该项目鉴定考评官进行应试辅导;考试合格率保持稳定。
收费说明:
培训费:学费1760元 ,材料费300元,合计2060元
补贴说明: 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享受学费66%-110%补贴,具体补贴金额:1460*66%+800(徐汇区区级补贴)=1764元。
(按照最新公布的2020年上海市人社局职业培训补贴目录的价格核定,之前报名的学员多退少补。)
办理补贴方法
凭本人身份证,往就近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培训窗口申请《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项目,并绑定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往五加一培训办理培训报名手续,签订《补贴培训协议》。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和工作证明。
考试形式:
考试采取“理论知识”(机考)+“操作技能”(笔试)相结合方式,鉴定模式如下:
鉴定项目名称
| 鉴定方式
| 配分
| 鉴定时间(分)
|
专业理论
| 机考
| 100
| 90
|
专业技能
| 劳动关系协调基础
| 笔试
| 20
| 120
|
劳动标准和劳动合同管理
| 笔试
| 30
|
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
| 笔试
| 15
|
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 笔试
| 15
|
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处理
| 笔试
| 20
|
证书样本:
鉴定通过后由国家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部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相应等级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前景:
目前,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截至2004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近20万个,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8000多个。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专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已达数十万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但是目前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与这一需求还很不适应。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对于满足社会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解决劳资问题的能力,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