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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12333 | 发布时间: 543天前 | 4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9月15日

  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推动本市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以及《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艺术专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艺术专业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艺术系列职称设置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4个专业类别。艺术表演类包括演员、演奏员等;艺术创作类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美术、文学创作等;艺术管理类包括演出监督等;技术保障类包括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

  第四条 本市艺术系列职称专业设置实行动态管理。对发展势头良好、评审需求旺盛的新型职业领域,适时增设新的专业;对发展变化较大、评价需求不断缩减、从业人员数量较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第五条 艺术系列职称设置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职称名称分别如下:

  (一)正高级

  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编剧、一级导演(编导)、一级指挥、一级作曲、一级作词、一级摄影(摄像)师、一级舞美设计师、一级艺术创意设计师、一级美术师、一级文学创作、一级演出监督、一级舞台技术、一级录音师、一级剪辑师、一级动漫游戏设计师。

  (二)副高级

  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编剧、二级导演(编导)、二级指挥、二级作曲、二级作词、二级摄影(摄像)师、二级舞美设计师、二级艺术创意设计师、二级美术师、二级文学创作、二级演出监督、二级舞台技术、二级录音师、二级剪辑师、二级动漫游戏设计师。

  (三)中级

  三级演员、三级演奏员、三级编剧、三级导演(编导)、三级指挥、三级作曲、三级作词、三级摄影(摄像)师、三级舞美设计师、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三级美术师、三级文学创作、三级演出监督、三级舞台技术、三级录音师、三级剪辑师、三级动漫游戏设计师。

  (四)初级

  四级演员、四级演奏员、四级编剧、四级导演(编导)、四级指挥、四级作曲、四级作词、四级摄影(摄像)师、四级舞美设计师、四级艺术创意设计师、四级美术师、四级文学创作、四级演出监督、四级舞台技术、四级录音师、四级剪辑师、四级动漫游戏设计师。

  第六条 在本市公有制单位从事艺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艺术系列初级和中级职称实行以聘代评,由所在单位结合实际,经考核后聘任。聘任工作须严格执行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聘任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在本市非公领域从事艺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实行以聘代评,由所在单位结合实际,经考核后聘任。聘任工作须严格执行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聘任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中级职称按规定申报艺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评审工作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下,由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中评委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相关机构。

  第七条 本市艺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指导下,由上海市艺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具体负责,高评委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机构。艺术系列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由上海市作家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本市非公领域从事艺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艺术系列中级职称申报要求及条件,由《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办法》具体规定。

  第九条 申报艺术系列高级职称除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申报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

  (三)坚守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条 申报艺术系列高级职称人员应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副高级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聘任艺术系列中级职称满2年。

  2.聘任艺术系列中级职称满5年。杂技、舞蹈、戏曲武功演员,聘任艺术系列中级职称满4年。

  (二)申报正高级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及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艺术系列副高级职称满5年。

  2.从事演员专业,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聘任艺术系列副高级职称满5年。从事杂技、舞蹈、戏曲武功专业的演员,具备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含高中),聘任艺术系列副高级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所从事专业领域有较高专业水平且实绩显著,能经常性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在基层一线从事艺术专业工作满30年,聘任艺术系列副高级职称满7年。

  第十一条 申报艺术系列高级职称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条件:

  申报人须提交任期内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总结报告(不少于3000字),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副高级职称

  申报编剧专业,须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工作岗位、专业内容相关的专业论文(3000字以上)1篇及以上或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二)申报正高级职称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工作岗位、专业内容相关的专业论文(3000字以上)2篇及以上或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申报演员、演奏员专业除外。

  第十二条 推行代表作制度。质量较高,贡献和影响力较大的代表性成果,可作为评审依据。申报编剧专业的人员,代表作原则上为专业论文或出版著作。申报其他专业的人员,代表作具体包括影视、戏剧(戏曲)、舞蹈、音乐、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文学创作作品和舞台美术设计方案、大型演出策划方案、舞台技术报告等各类能证明本人在专业领域最高学术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

  代表作等同于专业论文。代表作须为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取得,并经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其他系列高级职称转评艺术系列高级职称,以及艺术系列高级职称不同专业之间转评,须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1年,按照同级转评的办法申报评审。其他系列职称聘任时间、艺术系列不同专业职称聘任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艺术专业人员,可放宽学历、年限要求;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推动行业发展和单位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业绩突出的,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高评委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十五条 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艺术工作,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并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后可破格申报。

  破格申报人员须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破格申报副高级

  聘任中级职称期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个人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含国际上获大奖)1次以上;

  2.个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次以上;

  3.在广播影视、戏剧(曲)节目中作为主要创作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集体奖2次以上;

  4.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创作的作品或形象在社会上获得较大影响。

  (二)破格申报正高级

  聘任副高级职称期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个人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含国际上获大奖)1次以上;

  2.个人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次以上;

  3.在广播影视、戏剧(曲)节目中作为主要创作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集体奖3次以上。

  主要创作人员指编剧、导演、主要演员、作曲、指挥、首席演奏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接受申报:

  (一)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二)由于本人工作失误给社会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三)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下一年度不接受申报(下一年度取得重大创作成果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奖项的除外)。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申报的。

  第十七条 在本市非公领域从事艺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艺术系列高级职称,须取得艺术系列中级职称后,参照本办法申报条件相关条款进行申报。过渡期内,任职资历可按照从事艺术专业工作的时间累计计算。

  过渡期原则上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发布后第5年年底止。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八条 以国家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为主要依据,根据本市艺术系列各专业发展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本市评价基本标准不低于国家评价基本标准。其中,高级职称各专业评价基本标准见附件,本市非公有领域的艺术系列中级职称各专业评价基本标准见《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办法》具体规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艺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

  (二)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对拟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拟推荐人员名单,并将人员及申报材料在单位(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从事艺术专业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一般由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推荐并公示。

  (三)资格审核。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主管部门审核申报资格。资格审核通过的,提交评审书面材料。

  (四)会议评审。召开学科组会议和评审会议,执行委员进行综合评议,并通过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五)公示制证。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职称电子证书。

  本市非公领域的艺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程序由《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办法》具体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弄虚作假,或违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取消申报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a0045c489ab8c2dbb10c7d13c1d75b2e.doc (liv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