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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子商务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事项
来源: | 作者:12333 | 发布时间: 590天前 | 13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3〕5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具体落实的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及实施机构

2023年上海市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商联会”)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为:电子商务师(四级、三级、二级)。由市商联会组织实施认定工作,并由市商联会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如遇国家技能人才评价政策变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调整等情况,市商联会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也将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事宜届时另行通知。


关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的相关事项


申报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或就读,年满16周岁。

申请参加本职业技能评价应具备的最低学历要求和条件请按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普通受教育程度”和“申报条件”相关要求执行(详见附件1)。


申报方


申报方式可分为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


团体申报

本市社会培训机构学员、院校在校学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经所在社会培训机构、院校进行资格初审后,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团体申报。


个人申报:

个人可至商联会网站《电子商务师报名》栏目在线报名,也可至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945号315室,商联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各培训机构及个人在申报时必须认真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表》(详见附件2),并经考生本人签字后,交商联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受理窗口。



(三)时间安排


2023年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时间安排表(法定节假日顺延


屏幕截图 2023-04-03 213612.png


根据考试报名人数,适时安排考试,具体时间将提前另行通知,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同一天考核。


(四)申报缴费


1.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资格审核通过后,缴纳等级认定费,费用交至商联会指定的账户为准。


2.考务费的收费标准为:(单位:元)


屏幕截图 2023-04-03 213718.png



)打印准考证


团体申报的考生,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并完成“等级认定费”缴费手续后,由商联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办公室发放至团体申报单位,团体申报单位自行打印准考证,分发给考生;考生也可在收到团体申报单位通知后,通过http://www.sca.org.cn/shca/zkzindex.html 下载准考证信息,并自行打印准考证。


个人申报的考生,完成资质审核和缴费后,注意查收考务短信通知并及时通过http://www.sca.org.cn/shca/zkzindex.html 下载准考证信息,自行打印准考证(为防漏接短信,可于每周二下午13:30后通过http://www.sca.org.cn/shca/zkzindex.html尝试下载准考证)。


三、关于成绩及证书信息查询的相关事项

相关成绩和证书信息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sh.gov.cn)中“特色专栏”的“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栏目查询,证书信息也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或上海市商业联合会官网(http://www.sca.org.cn/shca)进行查询。


关于补考申报的相关事

1、考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如成绩不合格,可按规定申请补考。四级、三级成绩有效期两年,二级成绩有效期三年,超过成绩有效期须重新申报所有科目认定。

2、如考生在成绩有效期内重新进行了同职业同等级的新认定申报,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之前的合格科目成绩不再保留。

3、参加本市职业技能竞赛的项目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行补考。

4、补考有效期内考核模式如发生变化,应按公布的补考方案进行申报。


关于证书领取的相关事项

团体领取:凡通过本市社会培训机构或职业院校团体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证书由相应团体申报单位统一领取。

个人领取:凡个人申报考试的考生,在成绩可查询当日后的第二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由本人至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关于业务受理的相关事

1、业务受理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945号315室

2、业务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业务咨询电话:021-62182265

4、业务查询网址:http://www.sca.org.cn


有关情况说明

1、参加本市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考生在申报时须承诺提供的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存在虚假伪造的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及考试成绩虚假材料及等级认定费不予退还并对其所获证书作无效处理

2、考核期间考生须严格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参评人员须知》(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