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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案例分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来源: | 作者:laocai | 发布时间: 325天前 | 68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11月,7名农民工到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以下简称“黄浦大队”)接待窗口,反映某建筑工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接到举报后,黄浦大队立即前往调查。


经了解,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及时支付总包工程款,层层拖欠,最终导致农民工工资的拖欠。11月26日,分包单位与劳务公司在黄浦大队签订了《结算书》,就上百名工人的人工费400余万元,达成分阶段支付方案。但分包单位未按约支付第一批人工费。12月11日,黄浦大队向分包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2月15日,分包单位支付第一批人工费,共计支付41名农民工工资70万元,同时向黄浦大队反映已经无力支付剩余工资。经查询,分包单位涉及司法案件300余起,该公司客观上确已无能力支付。12月30日,黄浦大队向总包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1年1月5日之前先行清偿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逾期未履行。


2021年1月19日,黄浦大队会同区人民检察院、区建交委、区总工会、小东门街道,召集总包、分包、建设方、农民工代表召开了工资处置协调会。总包、分包、建设方达成工资支付方案,由总包在春节之前先行清偿剩余工资。


总包单位于2021年1月29日、2月9日分批支付了农民工工资。至此,该建筑工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春节之前全部结清。



综合点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分包单位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但客观上,其已没有支付能力。在此情况下,根据条例规定应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向分包公司追偿,但总包亦未能承担起清偿责任。此时已临近春节,按照正常执法流程可能耗时较长,为了快速解决欠薪问题,让农民工早日拿回劳动所得,黄浦大队会同多个政府部门召开了协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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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会上,黄浦大队向建设方、总包、分包方宣传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欠薪入罪的法律后果。检察院的介入给现场民工也吃了个定心丸,也给了建设单位、总包、分包单位强大的威慑,最后各方想尽办法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最终,圆满解决农民工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