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民政部发布《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当年11月,全国首次高级社工师职业水平考试开考。考试试题类型及时间如下:
社会工作实务(高级)考试大纲
考试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科目考试,考察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秉持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与伦理规范,熟练掌握社会工作理论、方法和技巧,灵活运用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管理、督导和研究的综合能力。(三)人本主义、存在主义理论及其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四)系统理论、生态系统理论及其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二)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依据与保障(六)我国人民调解、信访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的法规与政策
高级社工师职业素质、考试和评审相关要求
(摘自2018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
第三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第五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坚定正确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秉承社会工作专业理念,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积极维护职业形象。
第七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解决复杂疑难专业问题;
(二)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社会服务方案或项目,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三)能够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开展专业督导,帮助其解决专业难题,提高职业能力;
(四)能够开展社会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总结提炼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创新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针对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及有关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第八条 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定期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与能力。第九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十一条 考试设《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科目。主要考察应试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理论、方法、技巧及相关法规政策开展服务、管理、督导和研究的综合能力。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第十五条 对达到考试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自颁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第二十二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的基本程序进行。个人申请。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单位推荐。申报材料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为申请人出具同意其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资格审核。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负责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专家评审。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通过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二)所在单位出具了同意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三)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近五年来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75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2.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150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四)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其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2.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或2项地市级社会工作研究课题。3. 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1个省级及以上或2个地市级社会工作政策、标准、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4. 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获得同行广泛认可,具有重要推广使用价值。第二十四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