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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鹏为4000万欠债肯下跪?其实是2亿。
来源: | 作者:5plus137 | 发布时间: 1124天前 | 9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网上流传李亚鹏 “求饶”的录音说:“我们已经无路可走了。需要怎样我都可以,需要我跪下,需要我趴下都可以”。

这事虽然与4000万元有关,但其实背后与2亿元有关,还有一个房地产项目的融资。

我们查到与这事有关的4个法院判决书,下面具体分析。

 

李亚鹏投资的丽江公司在2008年成立,股东是李亚鹏和他哥哥李亚炜。

棱镜的文章说,丽江公司2012年以1.6亿元的价格拿下丽江束河共400多亩地。

法院判决书显示,2012年时丽江公司共有三个股东,包括李亚鹏、他哥哥和另一位个人股东。

注:下面的主要信息来自于多份法院判决书。

 

一、为房地产项目融资

201219日,丽江公司和北京泰和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 北京泰和出资6000万元,获得丽江公司10%的股份。

2. 北京泰和按照固定收益+超额利润方式分配利润,如项目亏损由原股东承担,保障北京泰和的投资资金安全。

3. 如实际利润低于项目测算财务报告,丽江公司确保北京泰和实际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1亿元。

4. 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3年期满北京泰和先行收回4000万元的固定收益。

 

北京泰和付清了6000万元,丽江公司在20127月进行工商变更,北京泰和成为丽江公司的股东。

 

二、承诺支付4000万元

棱镜的文章说,项目配置很高、投资大,但销售情况不理想,过程中曾引入信托资金。

棱镜的文章中北京泰和的律师说:

20154月,李亚鹏要将51%的股权作价1.94亿元卖给阳光壹佰。

2012年公司什么都没有的时候,北京泰和用6000万买下10%的股权。到2015年项目开发得差不多了,51%的股权才卖1.94亿,相当于三四年前北京泰和投资的价格折半了。

 

北京泰和作为原股东对股权转让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北京泰和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李亚鹏卖股权就不成功,就有了那条“求饶”的录音,当时是发在北京泰和几位关联方的微信群里的。为是为了4000万,其实是为了卖股权的2亿元。

恳求的同时,李亚鹏向北京泰和承诺支付前面合同约定的4000万元固定收益,北京泰和签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文件。

 

法院判决书显示:

2015417日,李亚鹏和他哥哥、北京中书公司向北京泰和公司出具《承诺函》,丽江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和另两位个人股东)承诺:

1. 阳光集团进入后不得以增资扩股或者其他方式变相稀释北京泰和10%的股权。

2. 保证北京泰和有一个董事席位。

3. 按照20121月签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原股东承诺于20157月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若确有困难可于2015725日前支付2000万元,余款于20151225日前支付。

4. 李亚鹏、中书公司以其在丽江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这笔债权提供股权担保,其他股东认可该股权担保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就之前签订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各方决定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

1. 增加丽江公司的原股东作为签约主体,包括丽江公司、北京中书、李亚鹏、李亚炜、另一位个人股东。

2. 北京泰和可派一个董事。

3. 解除原协议中前述第34的内容,就是关于:“确保北京泰和实际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1亿元,项目满3年北京泰和先行收回4000万元的固定收益”的内容。

由李亚鹏、另一位个人股东和北京中书公司签署,李亚鹏的哥哥没有签。

 

三、北京泰和催款

承诺函说在20157月付款,没收到钱的北京泰和在2015727日、2015817日发出《催款通知函》和《律师函》。

在打官司过程中,北京泰和提交一份由李亚鹏签字的《律师函复函》:

1. 李亚鹏代表原股东已与北京泰和的几位股东进行过沟通,说明了2015725日不能付款的理由和延期支付的提议。

2. 关于 4000万债权的处理”,李亚鹏代表原股东给出了相应解决方案,希望得到北京泰和的认同。

阳光集团的股权转让款还没有完全支付,收到阳光集团的股权转让款后,优先支付给因帮助丽江公司发展导致原股东多年积累的债务,暂不能支付给北京泰和。

20159月起,会积极想办法筹集资金分期支付,拟于20151225日付清。

但是,打官司时李亚鹏方不承诺这一复函,说李亚鹏与北京泰和关系很好,他们手中持有多份李亚鹏签字的空白纸张,这份复函是伪造的。

 

20151113日,北京泰和再次向李亚鹏等发送催款函,但他们并没付款。

2015年底,北京泰和向北京的法院起诉,要求李亚鹏、他哥和北京中书公司支付4000万元和利息。

 

四、为4000万打多轮官司

官司开始后,李亚鹏先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官司移交丽江审理,所以先打了两轮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官司。

北京的法院在20171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李亚鹏的上诉。

这时离起诉时间已经过去了1年多,才终于开始进入正式审理程序。

 

一审法院判决: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承诺函》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李亚鹏他们出具承诺函,自愿承诺向北京泰和支付4000万元。

现在付款时间已到,应该按照承诺函向北京泰和支付共4000万元,从逾期付款日起计算利息。

 

李亚鹏兄弟不服,换了律师上诉说:

1. 单方承诺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不应支持履行。承诺函是担保合同,缺乏主要债务人。

2. 丽江公司与北京泰和之间关于4000万元投资收益的条款无效,而且北京泰和也没有证明丽江公司的税后利润超过4000万。

在公司没有利润的情况下,股东拿走4000万是抽逃注册资金。

3. 《承诺函》是胁迫签的。

 

二审法院判决:

201219日签订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为投资合作关系,在发生亏损无法保证投资收益时,原股东承诺向北京泰和支付4000万元的固定收益。

2015417日,李亚鹏他们向北京泰和出具的《承诺函》,再次表明原股东向北京泰和支付4000万元。

法院认为,争议的合同性质为投资保底合同。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有写“若本项目发生亏损,其所实际发生的亏损全部由雪山公司原股东独立承担”,结合《承诺函》的内容,可以认定这4000万元的责任由原股东来承担,而不是丽江公司承担。

 

不由丽江公司承担责任,就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不会注册资金减少或抽逃资金的情况,所以《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中涉及4000万元固定权益条款有效。

而这条款已被《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解除,并通过《承诺函》和之后李亚鹏签的《律师函复函》表明,这4000万元由李亚鹏等股东承担。

 

所以,二审法院在20183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李亚鹏们的起诉,由他们承担24万的二审诉讼费。

 

 

申请再审

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李亚鹏和他哥不服,向北京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李亚鹏申请再审说:

1.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投资保底合同,如果有4000万元保底条款存在,应参照联营合同的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实质为借贷性质。

2.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4000万元固定权益收益是预期的利润分红款,应当以有利润可供分配为前提,并由股东会决议决定。

3. 在公司没有利润的情况下,股东从公司先行收回4000万元固定收益,实质是抽逃出资行为。

4.《承诺函》是担保合同,既然丽江公司没有4000万元的利润可分,则担保人无需承担义务。

 

 

除了他们请的两位二审律师以外,李亚鹏他哥还另外再请了两个不同律师所的律师,李亚炜方说:

1.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为主合同,《承诺函》、《变更协议》为从合同,原审法院对合同文件的主从关系没查清。

2. 原审法院将合同性质定性为投资保底合同不准确,应定性为投资合作合同。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中的4000万元固定收益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变更协议》关于解除固定收益条款的约定对丽江公司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固定收益的债务主体及无效状态没有改变。

3. 《承诺函》是《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从合同,因主合同中的4000万债务无效,从合同的签字股东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而且《承诺函》中李亚炜的签字不是他本人所签。

 

北京高院在201812月作出裁定,应对《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的效力进行具体分析,对《承诺函》的内容进行法律层面认定后,再确定4000万元的性质,所以指令北京第三中级法院再审,原判决中止执行。

 

发回重审

案件被发回到北京第三中级法院再审后,换了法官进行审理。

法院说,应当对《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签约主体进一步审查,从而确定协议的效力;对《承诺函》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再明确4000万元的性质。

所以在20199月裁定,撤销已生效判决,再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就是前面的官司都不算数,从新开始了。

 

棱镜的文章中北京泰和的律师说:

起诉的过程并不顺利,李亚鹏拥有香港身份,但在一审、二审过程使用大陆身份证应诉。

虽然李亚鹏全部败诉并被列为“被执行人”,但最后执行时无法用大陆身份证锁定他本人,也就无法对他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在后续的诉讼中,李亚鹏已开始使用香港身份证,需要使用“涉外程序”,案情不再有审理期限,“将会面临被无限延期的可能”。

 

五、股权道点滴思考

这项目协议签得不清不楚,法官也判得不清楚。

他们前后共涉及三份协议或文件,分别是:

201219日签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2015417日出的《承诺函》,以及后来签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下面是卢庆华律师的具体分析

 

5.1 关于《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1)协议的签约主体是丽江公司和北京泰和,签约主体错了。

这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北京泰和对丽江公司投资6000万,获得10%的股权,就是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必须通过增资的方式进行,增资的钱才能进入目标公司。

而增资协议的签约主体应该包括:目标公司和原股东。

因为是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所以目标公司应该作为签约主体。

而增资必然会稀释原股东的股权,影响原股东的实际利益,所以原股东也应该作为签约主体。

 

我们参与投资或融资的事情收10万元以上,很多人都觉得是天价吧。

如果你投资几千万连签约主体都搞错了,可能付了钱拿不到股权哦,股东会没开清楚也可能拿不到股权,“股权道”之前发过一个投资3400万做了10年假股东的案例。

 

2)北京泰和做股权投资却要求保证本金的安全,要求4000万的固定收益,全体权益不低于1亿元。

这种既要求保本又要求股权收益的方式,并不符合股权投资的特点。

就如他们自己所说,在公司没有利润的情况下,股东从公司先行收回4000万元的固定收益,实质是抽逃出资行为,这是不允许的。

所以,在协议只有丽江公司和北京泰和签订的情况下,这样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3)协议还规定:如项目亏损由原股东承担。

因为原股东并没有在这协议上签约,所以这条款对原股东无约束力,就是一句废话。

 

 

5.2 关于《承诺函》

1)签字的主体

判决书显示,李亚鹏和他哥哥、北京中书公司向北京泰和公司出具《承诺函》,丽江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和另两位个人股东)承诺。

出具承诺函的人和承诺人不一样?不知道是不是判决书写错了。

再审时李亚炜说不是他本人签字,但北京泰和方说,李亚炜在一审对《承诺函》真实性无异议,而且微信也有聊天记录。

如果明知道是别人代签名,自己不否认,后面再反悔就是违反诚信原则哦。

 

2)阳光集团进入后不得稀释北京泰和10%的股权,这条款的效力有限。

因为承诺函是原三个股东出具的,只对签字的股东有约束力,他们三个可以遵守这个约定,但那些没有在承诺函签字的人不需要遵守这个规则。

股权转让后进来两个新股东一共持股51%,还有一个原股东持股4.2%没有在承诺函签字,这三个股东加起来一共持股55.2%,他们不受承诺函的约束。

 

3)保证北京泰和有一个董事席位,这条款也一样效力有限。

因为还有持股55.2%的股东没有在这样的承诺函上签字。

 

44000万元问题

承诺函说:按照20121月签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原股东承诺于20157月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

如果这承诺函只是写:因项目开发周期超过3年项目还没盈利,同意给北京泰和支付4000万元。

这样的承诺是有效的,但承诺函写的是按照《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承诺支付4000万元。

前面分析过,《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关于4000万的约定无效,而承诺函承认依据这个无效的条款付款,依据无效后还需要付款吗?不知道再审法院会怎么处理哦。

不过,因为李亚鹏后来签的《律师函复函》确认了付4000万的事情,所以这4000万元大概率是会被承认的吧。

李亚鹏这边说复函是别人拿事先签名的空白纸打上去这种说明一般很难得到支持。就算真的如此,那也是你活该,谁让你给别人留下签名的空白纸的。

 

5.3 关于《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

1)关于签订主体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的签约主体只有丽江公司和北京泰和两个。

现在增加原股东,包括北京中书、李亚鹏、李亚炜、另一位个人股东作为签约主体。

这两个协议的签约主体不一样,后一个协议不应该是前一个协议的变更,而是一个全新的协议。

应该由正确的签订主体签一个完整的新协议,而不是签变更协议。

因为两个协议的签约主体不一样,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在我写的《公司控制权》的书里有珠海工程学院的案例,因为签约主体不一样,一个协议无效也不会导致另一个协议无效。

 

2)北京泰和可派一个董事。

这约定的道理前面已说过,因为在此协议签约的并非全部股东,对没签约的那些股东没有约束力。

 

如果签协议都弄得这么不清不楚,花再多力气打官司也未必能挽回哦。

2015年到现在,他们已经打了5年多的官司,诉讼费花了50万,请这么多律师的费用不知道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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