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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考核为C遭末位淘汰!公司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来源: | 作者:5plus137 | 发布时间: 854天前 | 68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临近岁末,很多用人单位将年终考核提上日程。

今年的年终考核,你合格了没?

有人因此丢了工作……

职工王某因连续两年年终考核为C等次

遭公司“末位淘汰”!

事 件 回 顾

王某2010年入职江苏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任普通工程师,从事软件开发工作,与公司订立管理岗位聘用合同。

2019年、2020年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为C等次,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于2021年3月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不服,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南通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据公司法务人员介绍,公司《员工考核手册》规定,员工考核分为A、B、C三等,A类考核占全体员工20%,B类考核占全体员工70%,C类考核占全体员工10%,员工若连续两次被考核为C等次,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因2019年、2020年连续两次被考核为C等次,法务人员认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工会援助: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应支付赔偿金

南通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人员指出:

1、公司考核制度其实就是“末位淘汰制”,公司所有员工,无论多优秀,总会有10%被考核为C等次,而被考核为C等次与不胜任工作无必然联系,不能画等号

2、即使考核为C等次者被证明确实不胜任工作,也能直接“末位淘汰”,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并且再次考核不胜任工作后方可解除

3、即便前两个问题解决了,还必须满足程序上的要求,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援助人员还指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个合法性要件:内容合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采用列举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制性规定,事件中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即使单位规章制度中有规定,但也明显不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范围内,因此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最终,援助人员征求王某意见,王某认为双方裂痕已深,继续留在企业意义不大,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经济补偿金。最终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经济补偿金以外额外支付10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一时间,

“末位淘汰”这个话题再次引起关注

什么是“末位淘汰”?

“末位淘汰”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很多知名企业都实行“末位淘汰”

阿里巴巴按照“271”绩效考核原则将员工划分为3个档次,20%的超出期望员工、70%的符合期望员工和10%的低于期望员工,最后的10%就是要被末位淘汰的对象。

●2019年,滴滴宣布要优化超过2000人,将战略向安全方面转移,据称也是要通过末位淘汰制。

●2019年,京东宣布将末位淘汰10%的副总裁级别以上的高管。

“末位淘汰制度”违法!

早在2016年,最高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就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违法的“末位淘汰”制必须被淘汰

@各地劳动监察等部门

要加大对辖区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严禁“末位淘汰”及其变相做法,对“末位淘汰”损害员工利益的情形,建议采取“举证倒置”让用人单位举证,一旦查清“末位淘汰”事实,不仅责令用人单位予以员工合理赔偿,还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

@广大劳动者

增强劳动维权意识,对“末位淘汰”等劳动违法行为坚决说“不”

还可以拨打职工维权热线12351劳动保障监察热线12333进行举报。

你所在的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吗?

对于“末位淘汰”你怎么看?

欢迎下方留言告诉我们~

来源:江苏工人报、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