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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
来源: | 作者:12333 | 发布时间: 440天前 | 2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中,编码为4-07-03-02。该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中,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正式纳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业推广和监管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管理方法劳动合同书、参加团体商议、推动人资沟通交流、防止与解决关于劳动仲裁等融洽劳务关系的技术专业工作员。

职业定义:从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劳资沟通、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等工作的人员。


下设工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


招聘岗位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员工关系管理员等。


主要工作任务:


1.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国家、地方、行业劳动标准制定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并进行实施过程管理;


2. 依法设计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选择用工形式,起草各项劳动合同相关文本,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解除的手续;


3. 代表一方参与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开展履行集体合同的活动;


4. 依法制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5. 设计劳资沟通策略,组织劳资沟通协商活动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落实职代会决议和协商决定事项,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6. 设计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和劳动争议预防策略,处理员工申诉,组织劳动争议的协商与调解,代表当事人一方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活动,依法处理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事件。


学历要求: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好的调查、判断和分析能力,较好的表达、沟通和说服能力,较好的协调能力、化解冲突和应急处理能力。


相关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法学、社会学等。


技能等级: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该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工作环境:室内,常温。


相关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


专家观点:据宜宾市职业指导师介绍,用工单位中高级劳动关系管理人员、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处理专家、劳动关系管理咨询专家、高级讲师等都是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就业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