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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互联网营销师(直播销售员)和连锁经营管理师职业技能考试时间安排
来源: | 作者:51 | 发布时间: 64天前 | 246 次浏览 | 分享到:

01

认定项目及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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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海商学院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评价项目为:

互联网营销师(直播销售员)(五级、四级、三级); 

连锁经营管理师(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以上项目由上海商学院组织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并由上海商学院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如遇国家技能人才评价政策变化、职业技能评价目录调整等情况,上海商学院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评价项目也将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事宜届时另行通知。





02

等级认证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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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申报条件

年满 16 周岁且符合上述职业技能评价项目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评价。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02

时间安排

为进一步规范考务计划的规范性及时效性,申报及认定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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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考试日期一般安排在不与法定节假日连休的双休日,具体认定时间由上海商学院根据考试报名人数(原则上满 50 人开考)统一安排并另行通知。

03

申报缴费

资格审核通过后的参评人员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缴纳职业技能评价考核费。缴费完成时间以“考核费”交至上海商学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不参加考试的参评人员不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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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成绩及证书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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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完成所有科目评价后,一般20个工作日内可登录本人“随申办”客户端或小程序账号,通过路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职业技能证书查询”或直接搜索“职业技能证书查询”功能查询成绩及证书信息。


证书信息也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查询。




04

补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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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如部分科目成绩不合格,可按规定申请补考。

五级、四级、三级成绩有效期均为两年,二级、一级补考有效期为三年,超过成绩有效期须重新申报所有科目认定。 

(二)如参评人员在成绩有效期内重新进行了同职业(工种)同等级的新职业技能等级申报,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之前的合格科目成绩不再保留。 

(三)补考有效期内考核模式如发生变化,应按公布的补考方案进行申报。

(四)参加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行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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