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为:
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
以上项目由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由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如遇国家技能人才评价政策变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调整等情况,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也将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事宜届时另行通知。
年满16周岁且符合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3 年。(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4 年。(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及以上毕业证书 (含在读应届毕业生)。(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 (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在读应届毕业生)。(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 (含在读应届毕业生)。(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2 年。(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 2 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1、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综合评审”科目组成。2、理论知识、操作技能采用机考方式,2025年安排的认定月份和对应日期见下:
劳动关系协调员(四、三、二级)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考试安排
“综合评审”科目一般是本项目二级最后一个等级认定科目,参评人本项目其他科目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具体缴费时间及认定时间由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统一安排并另行通知。
资格审核通过后的考生应在规定的受理认定申报及缴费日期内缴纳考评费。(具体费用标准见下)。缴费完成时间以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定银行账户收到的时间为准。参评人员需在缴费阶段付清考核费,未付者不予安排认定,付费完成后,不予以退费。考生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认定的,视作自动放弃,考核费不予退还。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

考生完成所有科目评价后,一般20个工作日内可登录本人“随申办”客户端或小程序账号,通过路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职业技能证书查询”或直接搜索“职业技能证书查询”功能查询成绩及证书信息。(涉及阅卷及工件检测的项目,一般可在完成所有科目评价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询。)
证书信息也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查询。

1、考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如成绩不合格,可按规定申请补考。
四级、三级成绩有效期两年,二级成绩有效期三年,均以参评人员首次申报等级认定网上成绩评定日期为准,超过成绩有效期须重新申报所有科目。
2、如考生在成绩有效期内重新进行了同职业(工种)同等级的新认定申报,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之前的合格科目成绩不再保留。
3、补考有效期内考核模式如发生变化,应按公布的补考方案进行申报。
4、参加本市职业技能竞赛的项目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行补考。
纸质证书领取方式:团体申报的统一由申报单位领取;个人申报将用快递方式发放(快递费由申请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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